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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鼓励社会资本 参与港口物流项目建设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2-11-12 浏览数:15

温州市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港口物流项目建设。10日从温州市政府办公室获悉,温州市政府近日出台《关于加快温州国家重要枢纽港建设,促进现代港口物流发展的若干意见》,参与温州港口物流项目投资开发与经营管理的企业可获得税费和土地等方面优惠。

企业税费优惠方面,公共码头及港口集疏运设施项目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的码头、泊位、通航建筑物项目,其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港口物流园区(或场站)项目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当年度由同级财政就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50%奖励,第二年地方税收留成比上年度增长超过10%部分的给予50%奖励。对公共码头用地、堆货场、其他非房屋建筑和道路用地的公用设施费,根据港口物流项目特点给予优惠。凡国家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征收港口物流项目企业的行政规费。

项目土地优惠上,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的港口物流项目,列入温州市重点工程,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并享受温州市重点工程的其他优惠政策。投资建设经营公共码头企业用地,经批准按规定的最低价标准作为起始地价进行招拍挂公开出让,并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的下限计收有关土地规费。企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 年。

公共码头项目用地、用海的土地出让金与海域使用金,可分期缴付,一般在一年内缴清;经当地政府批准,也可在两年内全部缴清。

此外,温州市政府还对发展港航物流公共平台建设奖励政策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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