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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省平台 发布时间:2014-11-24 浏览数:25

川办函〔2014〕10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30日

 

四川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坚决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各项部署,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在全省范围持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整治隐患,堵塞漏洞,强化措施,着力构建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的长效机制,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检查时间和范围

 

  2014年7月至9月底,对全省所有地区、所有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以下简称“各单位”)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在全面检查基础上,重点检查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冶金有色、消防、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民航、建筑施工、水利、电力、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特种设备、食品药品加工、民爆物品等行业(领域)。突出近期事故多发的重点地区,突出煤矿、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化工和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突出车站、机场、港口、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突出石油天然气、危险化学品和城镇燃气输送管线,突出人员集中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突出反复发生、长期未得到根治的重点问题开展检查。

 

  三、检查内容

 

  (一)各单位是否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规定要求,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责任,建立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开展“打非治违”,强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分工是否明确、是否清晰、是否落实,是否做到监管工作全覆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是否取得实效。

 

  (二)各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是否把安全第一、生命至上、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作为最重要的职责,《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16号)是否落实到位,各类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健全;各类建筑、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各个环节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制度的要求;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建设,加强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科技支撑、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应急管理等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情况;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和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情况,隐患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是否“五到位”。

 

  (三)重点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情况。

 

  1.煤矿。贯彻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8号)和煤矿安全七项治本攻坚举措,严厉打击私挖盗采、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和边建设边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情况;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核定区域组织生产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直接关闭的煤矿关闭任务落实情况;停产整顿的煤矿整改情况及复产验收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情况等。

 

  2.消防。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情况;以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特别是地震灾区灾民安置点及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高层地下建筑和“三合一”、“多合一”场所(集人员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为一体的场所)为重点,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情况,重点检查消防行政许可、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建筑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是否符合要求、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3.道路和水上交通。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攻坚年”和“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各项工作,强化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公路危险路段和长大隧道安全隐患,波形防护栏等道路安保设施建设情况;开展货车超载超限专项治理情况;查处酒后驾车、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三超一疲劳”等严重交通违法违规行为情况;开展客运车辆、农村面包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校车整顿和货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情况;加强客渡船监管,严厉打击“超员超载、非客船载客、争抢航道、冒雾冒险航行”行为情况。

 

  4.建筑施工。加强建筑工地、水电工程建设工地等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排查治理施工现场用火用电管理及起重机、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吊笼、脚手架等设施设备安全隐患,落实防坠落、物体打击、火灾、触电、倒塌措施情况;施工现场电焊气焊、起重、登高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查处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和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行为情况。

 

  5.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严防危险化学品泄漏、中毒、爆炸、燃烧,强化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各环节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油库、炼油厂、港区等重点区域,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情况;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情况。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执行高温、雷雨天气停产规定情况;打击治理烟花爆竹企业“三超一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以及生产企业转产关闭退出情况。

 

  6.金属非金属矿山。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和尾矿库专项整治情况;地下矿山建立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情况;露天矿山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的情况;查处超许可范围生产、非法盗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7.民爆物品。开展民爆行业百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回头看”,检查民爆物品生产工艺、流程、设备等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检查“四超、三违”情况;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炸药、雷管等民爆物品情况。

 

  8.石油天然气管道和城镇燃气。开展石油天然气、城镇燃气等各种易燃易爆品输送管道安全排查,整治隐蔽致灾隐患情况;油气管网建设项目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情况;与周边建(构)筑物符合安全距离要求、安全警示标志齐全完好情况;管道定期检测,保证处于正常适用状态情况;执行管道检维修作业许可制度情况;建立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情况。

 

  9.食品药品加工。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设施、设备、安全附件的安全检查情况,重点部位自动监控、泄漏检测报警、通风、防火防爆设施设置维护及运行情况。

 

  (四)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事故查处情况,重点检查责任追究是否严格依法,各类防范措施是否落到实处,相关安全标准、制度是否完善。

 

  (五)防范汛期山洪泥石流地质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开展汛期隐患排查和隐患点除险加固,特别是对地震灾区地质灾害隐患点以及全省各类尾矿库、病险水库制订和落实防范措施,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情况;强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应急预案演练和岗位人员培训情况。

 

  四、检查方式

 

  大检查采取“企业全面自查、部门专项检查、政府综合督查”方式进行。按照“分级属地、条块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负总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全省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含中央部门派出机构)对所属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负总责,具体组织实施所属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检查督查;各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负总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一)各单位必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彻底的大检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认真检查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要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并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评估。排查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都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在单位内部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并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中央和省管理的各类企事业单位要在内部认真进行检查的同时,自觉接受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各地要按照职责分工对直接监管的单位做到全覆盖,并对下级政府及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进行督查。要组织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全过程进行全面检查、督查。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对辖区内的各类单位做到全覆盖。

 

  (三)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省直有关部门要牵头组织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指导和监督本行业(领域)的检查督查,并对检查全过程进行督查、抽查,组织互查,开展专项检查、督导;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各有关部门要将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地方政府,并做好整改情况的跟踪督导。省政府安委会要组织综合督查组对各地、各部门进行全过程督导检查,督促检查情况要在省内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布。

 

  煤矿、冶金有色行业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组织。

 

  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由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牵头组织。

 

  道路交通、消防领域由公安厅牵头组织。

 

  水上交通领域由交通运输厅牵头组织。

 

  建筑施工、城镇燃气领域由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组织。

 

  特种设备领域由省质监局牵头组织。

 

  铁路领域由成都铁路局牵头组织。

 

  民航领域由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牵头组织。

 

  水利领域由水利厅牵头组织。

 

  电力行业由四川能源监管办牵头组织。

 

  农业机械、渔业船舶行业由农业厅牵头组织。

 

  石油天然气管道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牵头组织。

 

  食品药品加工行业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组织。

 

  民爆物品行业由省国防科工办牵头组织。

 

  打击私挖盗采、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由国土资源厅牵头组织。

 

  校车和校园安全由教育厅牵头组织。

 

  旅游行业由省旅游局牵头组织。

 

  中央在川企业由所属行业(领域)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牵头组织。

 

  省属重点企业由省国资委牵头组织。

 

  (四)要创新检查方式,综合运用全面督查、重点检查、专项检查、联合检查、跟踪检查、突击抽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四不两直”方式开展暗访暗查。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开展督导检查。

 

  (五)要把安全检查与“打非治违”和严格执法相结合。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必须现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依法停产整顿,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复产必须经过验收。要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五、检查步骤

 

  检查分为两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7月1日—7月31日):各地、各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抓好组织发动,认真全面开展自查自纠,不留死角。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二)督促检查(8月1日—9月30日):各地和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采取抽查、互检等方式,对基层政府和有关单位开展督促检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省政府安委会统筹安排部署大检查工作,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各地要成立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并明确牵头单位,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动员部署,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明确市、县、乡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做到动员部署到县乡、责任落实到县乡、监督检查到县乡。省直有关部门要明确此项工作的负责人和牵头单位,针对本行业(领域)实际制订检查方案,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业(领域)的检查督查。各单位是安全大检查、隐患大排查的主体,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好本单位的自查和整改工作。各市(州)和省直有关牵头部门要将大检查工作方案、负责人、牵头单位和联络员,于7月10日前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28—86637519,电子邮箱:scszfawb@163.com)备案。

 

  (二)密切协调配合,深入宣传发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明确的工作重点内容与分工开展工作。各级牵头部门要切实履行所属行业(领域)检查督查工作的牵头揽总和统筹协调职责,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认真制订工作方案;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配合,层层分解目标任务,确保实现预期工作目标。要深入宣传发动,及时组织报道大检查先进典型和经验。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挥群众和舆论的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健全隐患排查、举报奖励制度,鼓励通过“12350”举报电话举报安全隐患,及时兑现举报奖励。

 

  (三)严格规范检查,切实整改隐患。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流程,认真履行检查程序,完善检查文书手续,督查、检查、自查、复查都要有检查记录及相关文书。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现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对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并跟踪落实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提出防范措施,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严重危及安全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改;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经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坚决关闭取缔。

 

  (四)敢于动真碰硬,从严查处事故。各地、各部门安全检查要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以更加“严细实”的作风,以对隐患和问题“零容忍”的态度,从操作层面倒查倒逼。各级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对因检查工作走过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或拒不整改、失职渎职而引发事故的,要一律依法严格问责、严厉查处。对重大事故和社会影响大的典型事故,省政府安委会要挂牌督办,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坚持标本兼治,构建长效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定期分析研究大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加强指导;对检查中发现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及时总结提炼,固化为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推动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长效机制。要把安全生产检查贯穿于日常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与“打非治违”、安全专项整治重点工作相结合,标本兼治,督促企业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细化到每个岗位的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提升企业安全保障水平。

 

  (六)健全工作制度,加强信息报送。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例会、信息交流、调度统计和总结报告等各项工作制度,推动大检查工作扎实有序开展,确保取得实效。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牵头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大检查信息工作,及时编发简报专刊,反映工作情况、交流经验做法,每月1日和16日向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月度和月中大检查进展情况的书面报告(大检查的主要做法、成效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大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及时将总结报告报安全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各部门要将总结报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各牵头部门要将大检查总结报告于10月10日前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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