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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的公告》 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时间:2012-02-03 浏览数:28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安部、国家认监委

《关于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的公告》(总局2011年第55号公告)

2011年第5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管理条例》,现决定对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见附件)。

201311日起,凡列入本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消防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认证标志,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2011101日起,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

特此公告。

附件:实施强制性认证的部分消防产品目录

质检总局    公安部    认监委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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