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进入南充分平台
你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金融政策

财政部:加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预算管理 来源:一财网 发布时间:2012-03-05 浏览数:18

财政部2011年12月25日发布通知,对上海市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加以规范,明确了改征增值税后的收入收缴等事项,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改征增值税的收入归属保持不变,原归属上海市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全部归属上海市,改征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也全部归属上海市。改征增值税收入不计入中央对上海市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基数。

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生的财政收入变化,由中央和上海市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相关规定分享或分担。

为便于准确核算改征增值税收入,从2012年起,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增设“改征增值税”科目,其下设“改征增值税”、“改征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改征增值税国内退税”,增设“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

改征增值税的收入退库方面,按照即征即退政策审批退库的改征增值税,全部由上海市财政负担。但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的负担比例及办理流程另行规定。

上海税务部门本月中旬公告称,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而在25日召开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财政部部长谢旭人要求2012年要着力做好的八项工作,就包括落实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等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的各项政策,实施对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在上海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上一篇:多项税收政策将微调 下一篇: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2011〕321号